动产浮动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②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③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a)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b)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例外。须注意: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情形出现,抵押财产特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9条:
①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原因在于:以将来的财产抵押时,财产还不存在呢!)
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受让时知道其为抵押财产),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就开始设立了,但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好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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