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主决定权是什么
患者自主决定权是什么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二)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三)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四)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五)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七)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八)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九)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十)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这种情况多见于施行手术时,发现术前讨论与诊断不相吻合,进而在未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决定新的手术方案的时间前提下,擅自实行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最终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对于这种结果,患者往往并不认为是医疗行善,而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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