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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单位的集资房要退回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辞职后单位的集资房要退回吗

如果该房是从单位购买的集资房,离职后单位要强行收回,这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单位土地并由用人单位建设的房屋,应属于经济适用房,个人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协商要求离职的员工退回,但须退还购房款及补偿装修等损失费用。

也可以协商由新入住的员工补偿损失。

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集资房是员工自己也出了一定的资金,因此就算辞职了它们也不会被收回,如果员工的集资房被收回则是不合理需要人们注意维权。对于辞职后单位的集资房要求收回而员工觉得单位收回不合理,在线律师咨询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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