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殊属性
浮动抵押的特殊属性
浮动抵押的根本属性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的制度规定及特点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中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直接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未作限制,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出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3、中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
4、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选择是否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中国浮动抵押与通行的浮动抵押在设立主体、设立客体和设立方式上是不同的,在发挥浮动抵押的优势方面,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可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置,能更大地发挥抵押物的价值,登记机关的统一有利于对浮动抵押的管理,同时中国的浮动抵押把设立主体扩大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可以以将来农作物的收益进行抵押,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民进行贷款,可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然而,中国《物权法》在规避浮动抵押的劣势方面并不是完善的,而且在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通过以上解答我们已经初步了解了浮动抵押的特殊属性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来源于英美国家,也具有鲜明的西方制度特点。中国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上面已经说明,目前中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法律完善,这里不再列举。如果您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遇到了其他的问题,欢迎您前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我们的优秀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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