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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孳息的行权时间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质押物孳息的行权时间是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物孳息是在质押期间产生的,所以质押物孳息行权的时间应该是在质押期间,质押合同解除的,不能再行使质押物孳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中质押权人的权利如何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物孳息是在质押期间产生的,所以质押物孳息行权的时间应该是在质押期间,质押合同解除的,不能再行使质押物孳息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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