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受谁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受谁的监督
1、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哪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检察院;我国的检察部门是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制度,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机关的侦查活动受检察院的监督。
2、要监督检察院只有采取通用的监督方式,包括监督、纪检监督和媒体监督;
3、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如果单纯的说监督,检察机关是有监督的。刑事诉讼中,机关为侦查机关,检察院为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当然,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除外。
5、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人民检察院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本身就是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是由其上级检察院或者是平级的公安部门法院共同进行,而如果认为对于检察院监督不力的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处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