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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伤人频发?如何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开门见山地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原则。

1.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界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特别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非“侵权责任”而是“补偿”、非“连带责任”而是可以进行“追偿”。

2.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明确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直接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

与《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相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明确区分坠落物、抛掷物分别适用第87条、第85条之规定,且只针对坠落物规定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追偿权。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犯罪,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作出指引性规定,此次《民法典(草案)》对其中部分意见进行了明确,例如“加强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体现在《民法典(草案)》中,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为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问题已予以特别关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对阳台、窗户等地方给予足够重视,避免发生高空抛物、坠落物等事件。以上就是《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更多《民法典》相关内容和疑问,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尽管现在民法典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需要住在高层的居民,对自己家中的门窗、花盆、悬挂物等等进行定期的严格检查,不要让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再重演!如果你有其他法律相关的疑问,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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