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该制度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扩大了当事人之间对纷争自主规制的可能性,对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该程序的案件管辖
该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两个文件的宗旨,明确规定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然,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
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应理解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该意见使用排除法,对除以上四种以外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编立“调确字”案号。
三、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及审查内容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应采用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对于案情复杂,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在审查中,重点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同时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是否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四、司法确认案件的文书形式
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对司法确认案件有使用决定书、调解书、裁定书,新民诉法将该程序案件明确规定,应使用裁定书。新民诉法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有效裁定书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能申请再审。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书,而不是调解协议书。
最后,需说明的是,该程序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不应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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