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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是无期限的是什么意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保证不是无期限的是什么意思

保证从期限上分可分为有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从方式上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叫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限或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未得清偿,债权人须立即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起诉或提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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