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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要求因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而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因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而赔偿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其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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