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1、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是因为该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它也并非是因为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要件,而是不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所谓其他的行为,可以是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是有权人的追认,还可以是补正某种权源的行为。这使得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确定当然地无效,不因任何其他行为而再生效力,也不因任何其他行为而确认其不生效力。采集者退散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这使它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区别,后者是绝对的无效。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也不相同,后者在权利人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它在权利人承认前并不发生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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