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八号(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九章诉讼费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十章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第四节调解第五节开庭审理第六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七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一章简易程序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名单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三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程序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执行的移送和申请第十七章执行措施第十八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十九章一般原则第二十章仲裁第二十一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二章诉讼保全第二十三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关联法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关联法规: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关联法规:第四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关联法规: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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