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
1、概念: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
2、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1权的侵害。
2、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4、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名称权的内容: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5、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未经准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2)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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