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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怕借款人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时该如何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果怕借款人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时该如何处理

可以让行为人提供另外的担保

相关案例:

前年,陈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2年后还清全部借款,陈某并将其房屋作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门登记,唐某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字样。今年初,陈某未按时向李某归还借款,后再也联系不上。李某为了追回借款,将唐某告至法院。唐某认为,陈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李某应当先要求以房屋清偿债务,不应当首先要求保证人还款。李某直接将唐某告至法院是否合法。

法律解释: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与李某虽约定以房产抵押担保,但双方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不生效,同时,因唐某在合同上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可以直接要求唐某承担保证责任。

房地产抵押登记类型: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房产抵押债权的时候一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大家如果是债权人一方发现债务人没有进行登记的话可以对其主张另外的担保,还可以让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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