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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中十倍赔偿与双倍赔偿的关系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张某先后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处购买大瓶史记牌香油5瓶、小瓶史记牌香油47瓶,支付价款654元,商贸公司出具了购物发票。数月后,张某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二种香油为“三无”食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商贸公司因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540元。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这一诉求。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法中十倍赔偿与双倍赔偿的关系:

十倍赔偿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双倍赔偿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者不可同时适用。因此消费者需要对适用何种法律主张诉讼请求进行选择,从而有效地实现诉讼目的。一般的商品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来主张合法权利。如果购买的商品是食品,并且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值得关注的是,鉴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为了达到加强遏制食品生产和销售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其规范化经营,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效果,应当从严追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责任。故只要符合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应当按照十倍价款的来进行赔偿。并且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本身具有公法的性质,其法条的规定属于刚性规定,并未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所以十倍的赔偿标准不会酌情降低。

2、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食用的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其也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所以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也可以主张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由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3、消费者身份的问题

首先对消费者身份范围应当从广义理解,即消费者不仅仅是指为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食品的自然人,也应当包括法人或其组织。现实中如企业或学校、单位的食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当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其次,对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或多次提起类似维权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认为无论是出于恶意索赔还是加大惩罚遏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的目的,只要出于自己的意愿购买并使用(包括赠送其他人使用),并且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结果,就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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