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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张某先后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处购买大瓶史记牌香油5瓶、小瓶史记牌香油47瓶,支付价款654元,商贸公司出具了购物发票。数月后,张某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二种香油为“三无”食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商贸公司因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540元。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这一诉求。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适用该条十倍价款赔偿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前后两款是并列关系,所以十倍赔偿的适用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也适用十倍赔偿;二是认为前后两款的规定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

根据侵权法的法理,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损害结果的产生为前提条件。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时方产生具体的赔偿责任。而且产品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后果的存在。这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依据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惩罚性赔偿是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的。再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罚则是以损害的发生的为适用条件的。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前后两款规定是递进的关系,即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强制规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十倍赔偿。十倍赔偿是在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

至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害”内容,实践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是食品以外的其他损害,包括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仅仅购买了食品,而未食用或者进行其他消费,也就不存在对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发生。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而支付的价款是否为损害;二是消费者为购买或解决纠纷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为损害。笔者认为,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不能作为食品安全法适用十倍赔偿的损害。因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退货、退款,并给付商品价款一倍的额外赔偿金。并且食品安全法主要是针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如果没有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适宜采用十倍赔偿。消费者因购买食品或解决纠纷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应当认定为解决问题而支出的必要诉讼成本。如果将其视为损害要求赔偿,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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