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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法出台没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我国尚未出台集体诉讼法。

集体诉讼也叫代表人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而他们之间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因而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来进行诉讼,如果他们单独或分别提起诉讼,就有可能导致同一事实和种类的请求作出不一致或不同的判决,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但如果按照共同诉讼程序审理,如此众多的当事人同时参加到同一诉讼程序中来,一个诉讼空间又无法容纳,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目的,民事诉讼就建立了集体性纠纷的解决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正是这样,它在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在积极研讨和试行的公益诉讼方面,解决人数众多的集体诉讼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这个案件性质就属于集体仲裁。包括集体劳动仲裁、集体人事仲裁、集体经济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体诉讼、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或者双方的群体性。必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体)以上,否则无法称其为集体案件;

(2)一般“集体”中个体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虽然集体案件中每个个体都单独成诉,但一般来说,每个个体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诉、去裁影响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闭塞、成本很高昂,当然胜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个个体都期望借助群体的影响、力量、信息、资金等优势,从而让案件的进展对自已最为有利,取得对自已最期望的结果。基于这种想法,每个人会积极参加这个集体,并与集体保持最密切联系。集体数目的不断膨胀会增长集体中个体的信心,这也正是集体案件个体人数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体“意志”薄弱性。每个集体成员其实都是独立的个体,仅仅是因为这个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关系才联合在一起,他们有权决定自已的去与留,他们有自已的“小算盘”,每个个体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别,想让他们加在一起象一个人一样是不现实的。所以集体中的个体容易被分化。有一则很有名的寓言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其实也正反映了群体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体诉讼、仲裁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真正联合在一起,而且组织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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