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怎么办
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怎么办: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
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这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出的回避。二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
为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的近亲属,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俗称“单位”)作为当事人时,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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