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三、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处理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通过本文的介绍,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二者易于混淆,深入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对我们的法律实务有着重大意义。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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