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需要公证吗
证人证言需要公证吗
证人证言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公证后效力更大。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
(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
(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式均各有千秋,采取第一种方式,公证员可以迅速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式的操作难而且容易使公证员陷入诱导性的发问,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述,公证员对证人的询问方式应限于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第2种方式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只是保全了律师询问的过程,对于律师在询问过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发问,公证员应予以制止,如果律师拒绝接受,公证员应中止办理该项公证;采取第3种方式办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把握。
在办理过程中还公证员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着重具体分析:
1、证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了虚假证言。
2、证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错觉,或者回忆时发生了差错、陈述时不够准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人证言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客观事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了解、记忆、叙述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述时有遗漏等。此外,证人如果与公证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或者因个人好恶,也可能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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