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可以拒绝承认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根据主合同内容来考虑是否对其提供担保。因此,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有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但是,并不是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一律不承担责任。对于主合同变化的内容应当作具体分析,有些变化对保证人没有不利影响,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因此,主合同发生变化对于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如果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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