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途中受伤害,客运公司应赔偿吗
乘车途中受伤害,客运公司应赔偿吗?应该。
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乘客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那么就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这就是承运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人的不法伤害显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该损害是否因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发生都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有关人身伤害的诉法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期限为1年,且有中止、中断和延长20年的特殊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各单行法规又以《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为基础,制定出各自独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具体到计算标准为:误工费和护理费,对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明确规定来算。对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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