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新建楼房中玩耍摔伤后赔偿引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有两个例子看看如何处理的:
事例一:
小孩沈某与几个小伙伴在其家庭住所所在地的大路左边丁字路口旁一栋新建的六间三层楼的楼房中玩耍。因该房尚未完工,房主未做楼梯扶手及护栏,小朋友沈某在二楼楼梯口玩耍时不慎摔下,跌入底层楼梯口地面而致伤。最终送至医院抢救,住院一百余天花费十余万元,协商不成被诉至法院。
原告因伙同其他小孩去两被告出面建造的房屋内玩耍而不慎摔下致伤,因两被告建造该房未做楼梯扶手及护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被告均辩称该房不是他们所有,故原告受伤与他们无关,不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房屋由两被告出面建造,且是在被告朱某承包的耕地上所建,而两被告亦不能说出该房屋真正房主的详细信息,故两被告应承担对该房屋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两被告辩称不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因原告系在非娱乐场所玩耍受伤,其受伤时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楼梯口无扶手栏杆在此玩耍的危险性,且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罗-爷认为此责任比例以2:8为宜,即两被告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父母系农民,且生活居住在农村,故原告的损失按农村标准赔偿。
实例二: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今年3月,吴先生2岁多的女儿球球(化名),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滑梯。突然,球球在通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摔倒时,她的脑袋磕到了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
经检查,球球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四针。因为是女孩子,伤口又在脑门上,家长又气又心疼。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家长便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了西湖法院。
吴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吴家人认为,滑梯是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孩子受伤责任在家长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滑梯不是我们生产和提供的,我们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已经尽到了责任,事发时这些游乐设施完好无损。”物业公司方表示,滑梯旁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说明该设施仅适合3到12岁儿童使用。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吴先生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同时,物业公司的安全提示中已说明适合3岁以上儿童使用,所以,球球摔伤一事,责任在球球的监护人。
据此,法院判决,吴先生一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好还是孩子摔倒磕破头家长索赔12万元
据此可以分析出: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者要担责?
一.公民在如商场、宾馆、公园等开放性公共场所遇意外受伤的情况案例并不少见,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当担责,什么情况下又无责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要认定公共场所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前提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节,包括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除或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记、施工没有做好防护等。存在这些情形,管理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法律人士解释,上述规定中,并非要求一定是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或者办事人员,因为上述场所本身就具备开放性。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讲解的,最后小编提醒各位家长、监护人,小孩在外玩耍一定要注意安全。家长们应当注意对小孩的安全教育以及对未成年小孩做好监护管理责任,以免造成不幸的发生。大人们要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以免小孩和家长们都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在正当维护自身权益时,也需对自身及商家的过失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找到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维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维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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