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证怎么办理
抵押登记证怎么办理
依照法定顺序进行登记的行为,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根据建设部《乡村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操持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登记的抵押合同需要变卦或者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操持变卦或者涂销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操持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持已经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申请操持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预售合同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操持房地产抵押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操持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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