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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房屋擅自出租,租金应当归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代管房屋擅自出租,租金应当归谁?原屋主。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擅自出租他人房屋的合同效力:未经房主同意出租房屋属无效法律行为,协商解决不了可起诉当地法院解除出租合同。

出租他人房屋,是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的基础上,在该房屋上设定的一种义务,是一种负担行为,其效力并不受到是否有处分权的影响,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况下,仅该擅自出租的“处分行为”无效,但对于牵涉第三人的“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按照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财产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就标的物上形成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并不直接处分标的物,主要是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标的物的法律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以及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租赁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负担行为,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为所有权人设定了出租义务的行为,并非是对房屋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对于该租赁合同,所有权人不能主张自己享有追认权,而不追认合同效力,以此请求确定合同无效,只能向承租人主张物权请求权,而承租人可以基于有效合同向无权出租的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以此达到权利救济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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