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能申请撤销吗
1.关于协议撤销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以撤销权,旨在保障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公平的精神实质和内涵。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情形作出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通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上述规定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我们可知,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交易的安全。因为如果市场主体轻率地订立合同后,又因合同对自己不利而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已订立的甚至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这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额外风险,而且也损害了交易安全。因此,在审判中认定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性需要综合地、全面地考虑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除此之外,合同的可撤销情形还包括一方当事人以欺诈、乘人之危的手段或者在一方当事人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与对方订立合同。《民通意见》第68条至第71条对以上各种可撤销情形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比如按照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重大误会行为均可认定为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只有当事人存在作出某种法律行为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而这种意思表示于外部行为时发生了错误,并因此而致使较大损失时,方可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无此种情形存在。
2.关于显失公平的定义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其具体构成要件有: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第二,合同受益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受损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并且受益方利用了该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公平在协议等的实施中不可或缺,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以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即,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如果您情况较为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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