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钱可否作为婚约财产部分予以返还
酒席钱可否作为婚约财产部分予以返还?一般不能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时间不长的,给付彩礼数额较大的,男方要求返还,法院一般应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女方收取男方的彩礼,没有作任何花费,只是存在自己手上用的,一般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彩礼,法院一般会判决返还。
但是,为女方添置衣服的钱,给付数额较小,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正当花费,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而作为酒席钱,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要请客,酒席宴请收取的礼金也不完全是这次婚约产生的结果,有过去的人情和感情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因素。酒席钱是给婚约当事人以外的人置办酒席而产生的花费,男方一般应当承担这笔开支。作为农村习俗,男方给付酒席钱是一种情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男方对酒席钱要求返还请求。当然,调解和特殊情况例外。
婚约财产的返还: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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