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被冒领,谁应承担责任
问:我到一家餐厅吃饭,走的时候太匆忙,将携带的一个黑色皮包遗忘在椅子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回去找餐厅要时,餐厅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餐厅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我自己遗落了东西,他们是无偿保管的,有人认领时,他们也只是简单核实一下包的颜色外观相符,不方便具体核实包内物品,他们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愿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损失由谁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到餐厅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得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你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你自己遗落物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餐厅负责人应当赔偿你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相关知识:遗失物的保管的物权法规定
遗失物的保管。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66条规定保管义务:拾得人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72I条规定:对遗失物应妥善保管。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6条规定: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环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kg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所列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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