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是否要承担小工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劳务合同的规定,务工责任是属于雇佣合同的范畴。小工在石匠师傅处做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小工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在劳务(雇佣)损害赔偿责任中,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对劳务合同没有先行保险的事宜,所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是适宜的。
房东一般不属于雇主,雇主是直接雇佣人员的,并对雇用人起指挥作用。
作为房东的赔偿责任,一般是从管理责任来定性,如果房东的管理责任行使的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承担管理过错的责任。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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