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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使用地面新建车位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2.是否有权关键在于停车场是否在规划内

小区停车位问题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物权法方面的专家,但他们的意见也并不统一。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明教授认为,地上停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地下停车场这样开发商投资的、并在规划内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共有是与专有相对应的。地上停车位开发商并没有投资行为,也不属于某些业主专有,更不属于市政所有,所以只能属于业主共有的私有财产。”吕*明说。他认为,对于这部分空间,可以规划为停车场,但是并不能因为用途就改变所有权,物业没有权利处分私有财产。物业只能收取一些管理公共地区的管理费,而不是租金。业主共有的空间,不管什么审批部门都要经过业主同意授权之后才能决定其规划。

3.其他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新教授则持另一种观点。他们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中的第六条已经把这个问题解释得非常清楚,“关键就看是不是规划中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地上和地下的都要适用这个标准。如果是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商有权利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杨*新说。

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球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建筑区划内”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小区的规划,狭义则专指有建筑物的区划。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更倾向于狭义的范畴,地面空间不包括其中。但是由于立法中考虑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法律中,模糊了区划的范围。

关于公民是否有权建停车场这一问题,总结以上物权法中条文以及各专家学者的看法,可以简单概述为:公民有权对所属地面区域进行建设,但不能扰乱小区整体规划。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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