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当事人
疑难问题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某保险公司庭上提出其并不是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承保的公司是其下属某市分公司,提出原告可当庭变更被告,并且同意原告当庭更换被告,于是原告当庭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将原保险公司更换为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
问:法院对原告的更换被告的申请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更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更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应由法院依职权更换。
对于被告提出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应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原告提出更换被告的,则应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同意的,更换被告后继续进行诉讼,实践中被告如有特殊情形均不会对原告提出的更换被告的申请表示拒绝。被告不同意的,则应告知原告及时追加被告,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被告申请变更被告当事人的,法官应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法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后,原告不同意更换、追加被告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申请申请变更被告的,经审查,没有发现违法情形的,应予准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原告当庭更换被告,而各被告均到庭并表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期的,可当场开庭,否则应记明笔录,再次寄送开庭传票,才能开庭进行审理。
该案中,有一自然人被告未到庭,且该保险公司代理人作为上一级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某市分公司的授权,法院无法当场开庭,需要另定日期开庭。法院在将原告的申请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庭后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并通过寄送传票告知各方当事人(包括该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再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规范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正)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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