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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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认可,合同真实有效。该《购房合同》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完成付款义务,支付相应对价,合同生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消灭,在此情况下主张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于法无据。
二、购房合同纠纷与流押、流质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归债权人所有的代物清偿协议,违反了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其宗旨是维护民法平等、公平原则,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不存在流押、流质情形,故无法主张原债权债务。
三、以物抵债合同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有合法有效《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签订的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是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为实现融资或为债权提供担保,也没有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债权折作部分房款(除去支付现金部分)仅是房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理解成仅仅是以物抵债。本合同签订时双方没有以物抵债目的,而真实意思是买房,因此本案是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原理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新案例指导,以物抵债是法律允许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其实质是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而使合同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实践性法律行为,亦即实践合同。而本案为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已签订即生效,原告即完成支付房款义务,支付合同对价,原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原告无法再主张原基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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