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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诉讼文件包括传票、有关的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由司法机关签发的文件,诉讼文件主要针对当事人而言,事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诉讼文件不能及时送到当事人手中,会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施。因此,司法机关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将诉讼文件送到有关当事人的手中。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诉讼文件

以正确为原则,以鲜明为旨归,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的根据,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文书,就叫起诉讼文书。

(一)送达人员组成缺乏统一性。一般送达人员组合通常是1名书记员和1名司机:有时是1名书记员和原告乘出租车或者乘原告的车前往送达,作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却没有出现在现场,即“签而不送”存在不符合程序规范之处。

(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主要原因有:

1、在书记员与原告搭配的送达组合中,一旦原告出现在书记员请被告签收送达回证的场景时,则易使被告误认书记员与原告沆瀣一气,进而发生拒签。

2、当对方言陌生的书记员遇到(被告外出)留守在家仅会讲方言的人时,造成沟通障碍,则有可能出现拒绝代签或撕毁书记员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的情况。

(三)有关协助送达的法律规定本身缺陷造成的问题。比如,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当出现不知晓被告的具体住址、发生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签或撕毁法律文书的情形时,往往会想到邀请当地村委、居委来协助。而当地村委、居委干部因与被告熟悉,出于不便得罪被告的考虑,往往找借口推脱而不愿当带路人或留置送达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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