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一般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一般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原理,原告若要起诉一个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驶一审管辖权。由此可见,一般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的管辖地。

二、原告的住所管辖地起诉的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对于法院管辖地的法律规定,基本上一般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的法院来审理的,只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案件才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希望这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可提供更精确的解答。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