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某些属性,又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诉讼的发生一般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是指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一方当事人未超过10人的案件,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
二、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提起代表人诉讼,多数人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人数确定的,其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之间一般是普通共同诉讼关系,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是也不排除存在诉讼标的共同的可能性。
三、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
多数人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依照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0条的规定,在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多数人诉讼中,要求分别选定代表人。
四、代表人适格
虽然当事人适格在一般情况下不是诉讼成立要件,但是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适格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格的诉讼代表人要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由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能善意地维护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未作专门规定。按照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及司法实践。
代表人诉讼的确立是为了解决社会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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