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首先就国际私法来说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一般侵权适用的一般原则。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在涉外侵权领域出现了用灵活开放的系属代替僵硬的系属以软化冲突规范的趋势,各国学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得涉外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我国的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又有哪些呢?
一、我国涉外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6条及《民通意见》第187条,《海商法》第273条和第275条和《民营航空法》第189条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就体现以上三原则
2、法院地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涉外一般侵权的发展
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用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入到侵权行为领域中。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时人均是外国人,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而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一方面,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用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另一方面,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立法中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同行做法。比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方当时人均是外国人,而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之外的法律,除非具有相同的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在一个国家领土之上不允许其他国建主权行为的存在。即使一个国家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领土之外的事物作了法律规定,也不能强制要求他国予以法律执行。因此这是我国司法主权的体现,也是各国的一般做法。
(3)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之外的,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法律。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说明我国法律有利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根据主动的属人原则,国家有权管辖国外的本国公民,根据被动的属人原则,只有当本国公民在国外受到伤害时,才将外国人的行为置于本国司法管辖。
(4)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之内的,个人认为要分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原告是中国人,外国人是被告。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达国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规定限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合理。比如,人身损害的赔偿,就可能不如外国的高。在人的权利保护上,一切制度的构建都应当服从于正义的价值于要求,而与此相悖的制度都是不合理或者不应当存在下去的制度。在国际法制度上,如果一个不予国家利益相抵触的决定,那么在选择上就只有正义的标准,而不是国家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说明对我国公民更加有利,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不会对我国利益有多少损害,也不会有损国家主权,反而是我国自由行使司法主权的体现。其次,如国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我国公民,就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这是属人管辖的体现。外国人的内国保护是现代社会的惯例,外国人在我国受到侵害,我国法院理应对其保护;侵权的界限难以确定,各国的规定和对诉讼要求也不一样,轻者是民事领域,重者可能社交犯罪,还可能交织在一起,除非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我国是不能随便把我国公民交由外国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在侵权的领域内发展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在我国要给予限制。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有传播扩大的趋势,但是并没有向“侵权行为地原则”那样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因此在涉外适用上可能还会有很多的阻碍,“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内适用还需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也需加强合作。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引入,只适合当侵权行为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竞合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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