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
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与婚前或婚内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依法则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收益。
C、知识产权收益。
D、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3、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
A、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抗辩善意第三方。
4、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具体处理时,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来源、数量等情况,可以适当有所差别。专属于一方的个人物品,应归个人所有。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39条、40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条
财产类别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遵循新婚姻法:
根据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旧有的婚姻财产关系,应依照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2]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别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实现。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l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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