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一、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的规定来看,人事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民法通则》中有关保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益的规定,适用于人事争议的处理。
二、合同法
在人事争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单位和个人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从合同理论上讲主要是指因合同的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区别,但是毕竟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仍然适用聘用合同。
三、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加之人事、劳动两分的管理体制,因此现行劳动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即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人事争议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适用劳动法。另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对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争议如何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教师法
《教师法》适用于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有不少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这些都是处理相关争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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