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顺序是什么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1、如果该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并且当事人作出了选择,则由该当事人负责查明该外国法,如果该当事人不能查明,则适用中国法。
2、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则由法院来查明外国法,法院在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下仍然不能查明外国法则适用中国法。
3、涉及强制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国法。
法律适用的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司法考试对法律适用的三个步骤作为重点来考察,法律适用的三个步骤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法律人经过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和确定符合的法律规范,从而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的过程是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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