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
法律适用规则是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
5.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
(2)禁止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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