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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的法律适用范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证个体行医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本文由一起无证行医处罚,探讨对个人无证行医处罚的法律适用,以期医政监督执法人员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个体行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和个体行医的增多,一些医师或非医师未经审批,擅自开办诊所行医,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本文通过报道案例探讨对无证个体行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1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15日,**市市长公开电话转来急办件。市民李某举报某商业街灵龟脊柱调理中心非法行医,市、区两级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某商业街36号的灵龟脊柱调理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治疗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中心为荆某某开办,其宣称能应用中药、烤电、针灸、拔罐、自制膏药为患者治疗颈椎病、椎间盘突出等疾病,而他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争议焦点

本案责任人为荆某某,其未经登记而以灵龟脊柱调理中心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对其可以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其开办了灵龟脊柱调理中心,是开办了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的规定(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无证行医处罚,况且,《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荆某某是非医师,但其开办的灵龟脊柱调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对其依照《执业医师法》处理不正确。当事人荆某某认为,其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保健按摩师》证书,其行为是保健按摩,而不是诊疗活动。

3讨论分析

3.1关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认定现场检查发现,该调理中心内有针灸针、纱布、手术剪、牵引床、TDP特定电磁波治疗器、HY-D电脑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等,门口挂有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等疾病名称宣传牌,以上有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荆某某承认其对患者进行推拿按摩、对疼痛部位进行拔罐、烤电以及使用膏药等,使用TDP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和HY-D电脑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是针对患者疼痛部位通过电磁波等缓解疼痛,减轻其疼痛。上述活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诊疗活动的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当事人荆某某只承认其推拿按摩等是保健活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其说法不应采信。

3.2关于适用法律的认定本案例当事人为荆某某,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而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法定医师应当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无医师资格或有医师资格未注册都不是法定医师,对荆某某应当认定为非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是对非医师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释义和起草说明,该规定立法原义为,主要是针对一些无任何资格的野医和游医既非医师行医。至于《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应当是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的权利义务只适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法定医师,而不能排除对非医师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法定医师应当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在线律师咨询网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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