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追回欠款吗
2008年1月14日,天山区法院驳回了他们两人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刘-强和贾-林以承包某公交公司车辆为名,伪造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骗了很多人,这其中也包括李*栋的5千元和王*明的2万元,当时他们还出具了借条。2003年4月8日,两人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
2006年,当刘-强和贾-林刑满释放后,李*栋和王*明越想越不对劲:既然刘-强和贾-林给自己出具了借条,那么作为借款,应该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7年年底,两人就以“欠款纠纷”为名,向天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强和贾-林辩称,借条是他们两个人一起写的,而且也是事实。
但是,他们已因此事被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就不需要再进行民事赔偿了。
而更为重要的是:借款是2002年的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08年1月14日,天山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驳回李*栋和王*明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本案中李*栋和王*明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强和贾-林以承包车辆为名,向他们借款的事实,其行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只是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处理,民事部分他们仍然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但是,李*栋和王*明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并没有主张权利,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因此,他们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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