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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上诉期计算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一审判决的15天上诉期是怎么计算的

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天,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举例说明,一审判决书是4月16日送达给原告的,则原告的上诉期从17日开始计算,第15天是5月1日,上诉期原本应当是截止到5月1日,5月2日上诉则超过上诉期。但因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假期后的第一天,如果放假到5月5日止,那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就是5月6日,5月7日即属于超过上诉期。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审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对顺延期理解有误而错过上诉期或申请强制执行期。如:张某于6月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于6月1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当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按规定张某应于6月23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但张某未有提前交费,直到6月23日其想到法院交费时,却因当日是星期六而无法交费,张某经了解得知星期六、星期天可以顺延,便认为此两日均为顺延时间,于是直到6月26日才到法院交费,结果被法院告知已超过上诉交费期,就此张某因自己对法定顺延期的理解错误而丧失了上诉权。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够所致。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有必要加以释明,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除依法告知上诉期、申请强制执行期外,一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释明:“若遇上诉期或申请执行期的最后一日系节假日时,可在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上诉权或申请执行权,逾期则上诉权或申请强制执行权丧失。”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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