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状禁忌内容
上诉对象????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对象为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及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刑事案件的上诉对象为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期限????民事、行政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上诉期限均从判决、裁定送达之次日起算。????上诉方式????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采取这一方式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仍会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才将全案卷宗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这样势必会增加在途时间,导致诉讼期限延长。????上诉状????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是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列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其他组织的,要列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要注意当事人的名称要与原裁判文书所列的名称相符,若在上诉期限内名称更改,要提交相关证明;二是列明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是列明上诉请求和理由;四是签名或盖章;五是签署落款日期。????其中要注意列明当事人:????刑事案件的上诉状因是被告人上诉,仅需列明上诉人。而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状当事人的列明,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其中,要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上诉后的当事人列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上述皆是书写上诉状的基本要求,笔者常收到漏列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还有落款处未签名、单位未盖章、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未签字等,以及未署明落款日期的情况。这些基本要求不齐全的上诉状,只能退回,无形中又延误了上诉期限。????上诉费用????在此的上诉费用仅指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1、交纳标准。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仍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交纳。对于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另外,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2、交纳方式。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对于该条的理解,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上诉费用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预交,而不是向一审法院预交。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确认仍在上诉期间内,会给上诉人加盖收件章。上诉人再持盖有收件章的上诉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另外,上诉人可以通过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向上一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第二个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事人均上诉的,均要交纳上诉费。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不申请司法救助的,视为未上诉。????3、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须持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及有关当事人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办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是否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原审准予当事人缓、减、免一审案件受理费,效力不能延续至二审,因此,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未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予缓、减、免交的上诉案件,上诉人不能依原审裁判对其缓、减、免受理费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应全额或依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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