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处理
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处理
(一)、审查期限【应当作7日内进行审查、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羁押]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长在一个月半内做出决定]:
A.可以延长半个月[15天];
B.由检察长批准。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内容[必须查明5项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1)犯罪事实、情节: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
A.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
B.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C.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D.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过;
E.行为的动机、目的;
F.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其他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A.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B.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
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是否可以合理排除;
D.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结论。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的审查处理:
1.案件是否属于本案管辖:
(1)认为应当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B.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2)认为应当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B.移送、指定管辖;
C.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3)认为应当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
2.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移送、补送:
A.是否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齐备;
B.案卷装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C.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
3.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动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共同犯罪的案件:
A.部分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
B.对在案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2.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3.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A.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同级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B.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二、移送审核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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