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到高院会收理吗
我国诉讼体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每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即告终结。
1、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例如:一审法院是县区法院的,可以向地市中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是地市级法院的,可以向省市高级法院上诉。
2、第二审的判决为终审的判决,不能再上诉。即如果第二审判决是由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向高级法院上诉。
3、如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的,高级法院会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上诉案件的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即一审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将上诉材料报送二审法院(邮寄的路途时间除外)。如果一审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则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不得上诉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婚姻法》,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可以上诉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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