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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前应及时解除抵押权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土地收储前应及时解除抵押权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搞好权属及界址调查。土地储备机构经过调查,能够证实被收购的抵押土地边界清楚,没有权属争议等因素制约收购工作进程的,可以同意抵押人的土地储备申请。如果有其他限制因素延误收购土地工作的,势必会增加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土地储备机构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需要谨慎行事。

抵押人具有告知义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因此,抵押人有义务将抵押土地的收购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可以选择清偿债务的方式解除抵押合同。

依法进行收购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先是与抵押人共同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对宗地的收购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共同协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然后,国土资源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后,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抵押权人可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中优先受偿,解除抵押合同。

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抵押双方解除抵押合同后,应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在完成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收购程序后,再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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