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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发包给村民的土地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村集体收回发包给村民的土地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由于村集体不属于行政机关,只是属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所以村集体收回发包给村民的土地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传统流转形式

方式一:土地转让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农户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来源和保障。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并获得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受让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对转让方也没有限制条件。

方式二:土地转包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对接包方有两点限制,一是接包方必须和转包方为同一个集体组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转包;二是接包方必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属于无效行为。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范围内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从事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对接包方的限制是必须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改变土地用途属于无效行为。

方式三:土地互换

互换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承包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应区分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集体。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解体。随着公社改成乡(镇),生产大队改成村、生产小队改成村民小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所拥有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改为了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以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在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其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不得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以外集体经济组织地块互换。

方式四:土地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其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方式五:土地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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