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内部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法律咨询:
您好,人民检察院内部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中国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的决定当然有权进行监督。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起诉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这种途径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错误不起诉决定。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起诉部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也要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以防止错误的发生。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