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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哪些不同的诉讼形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国

历史上的起诉形式,虽然复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自诉,即被害人及其亲属起诉;私诉,即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起诉;公诉(见提起公诉)。

14世纪,法国开始出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许多国家在同法院相应的各级设立了检察官,担负领导侦查和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任务。除英国外,私诉制度从此取消,从而确立了公诉和自诉的区别。

联邦德国与美国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否实行自诉,各国的做法不同。法国、联邦德国、美国等国家在实行公诉外,一部分案件实行自诉。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刑法规定的某些轻微案件不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可直接用自诉方式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包括:有关家庭纠纷的轻微犯罪,轻微侮辱罪,伤害他人身体的轻微犯罪,轻微恐吓罪,违背对他人保密的轻微罪,损坏财产的轻微犯罪,依照禁止不正当的竞争法处罚的一切轻微犯罪,一切按轻微处罚的侵犯文学、艺术和营业性版权的行为。这些案件只有经过联邦司法部规定的调解机构调解无效,才能提起自诉。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裁定开始审判程序,或驳回自诉或撤销案件,原告被告都可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对原告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撤回自诉,但经法庭审理后再撤回,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英国

英国的诉讼案件,传统上是私诉,任何人都可向法庭起诉,因此没有公诉和私诉的明显区分。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机关侦查后,向法院起诉;另外,在中央及地方设有少数检察官对少数重大案件起诉,因此个人起诉的很少。

日本

日本没有自诉。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

苏联

苏联也有自诉的规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24条规定:“在各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时亲自支持控诉,或通过代理人支持控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轻伤案、侮辱和诽谤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控告,并在法庭审理时支持控诉。这种案件,被害人可同被告人和解。但检察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出庭支持公诉时,双方不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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